正在阅读:关于印发清徐县2021年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醋都网 / 走进清徐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关于印发清徐县2021年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1/08/11 10:00: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清徐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作者: 5187 阅读 23 评论 56 点赞

清保障住房办20214

关于印发清徐县2021年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徐县2021年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徐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 8 1


清徐县2021年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清徐县2021年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我县范围内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直管公房危房户。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1.实物配租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直管公房危房户提供住房,并按规定分类收取租金。

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2020年度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进行审核,符合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续租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2.租赁住房补贴: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房屋。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16元/(人·月·平方米),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100元/(·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清徐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清徐县城镇实际居住1年以上。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清徐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71元(含)。

3.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新就业(初次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清徐县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清徐县城镇实际居住1年以上。

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比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月均收入低于于3071元(含)。

3.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单身新就业的申请人与父母在清徐县均无住房。

4.非新就业的30周岁以上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且不带子女的单身新就业职工,参照本条款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非清徐县籍居民户口,在清徐县实际连续居住2年以上,取得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

2.月均收入低于于3071元(含)。

3.申请人与父母在太原市均无住房(含非住宅)。

4.申请人与清徐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二年以上。

(四)直管公房危房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危房户必须具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直管公房危房通知书和直管公房安置协议书。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清徐县城镇户口清徐县城镇户口信息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显示为我县城镇范围内的居民户口。

    2.2020年度或以前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于城镇居民户口。

     3.申请家庭中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户籍地的,在符合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地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证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为农户时,核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该成员不包含在内)。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夫妻双方任意一份即可)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离婚协议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的发证时间必须为20211月1日前。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算。

1.承租公房的,提供产权证或产权单位证明、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租赁私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宅基地证。若无房产证可提供购房合同(另附收据)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另附收据);若无宅基地证由村和乡镇(街道办)土管所出具证明。

2.自有私房的,提供房产证。若无房产证可提供购房合同 (另附收据)。

    3.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4.申请人配偶户口不在本地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证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5.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址的,也必须提供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是农村居民户口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无宅基地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20201月—202012月共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2.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家庭成员中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的,本人要持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含绩效工资供热补贴等)及工资存折原件,经社区或镇民政办初审后,收取复印件,证明与存折两者按收入多的算。

     在企业打工有工资存折的,社区或乡镇民政办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无工资存折的,需提供20201202012月工资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及联系方式、日期。

     家庭成员在门店等打工的,如无工资表,则需打工单位出具打工证明,证明中要写清此家庭成员从事的工种搬运工、安装工、营业员等)与工资,并要有单位负责人或店主的联系电话、具体单位地址、签字。如该单位有工商营业执,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工资待遇低于我县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的,按我县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计算其收入,社居委会可在其收入证明上直接批注意见加盖社区公章。

     对于有职业和收入,而本人没有提供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对于城农混合家庭中的农民收入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村低保审批工作的通知》清民发〔2014〕48号)相关规定执行。

     3.其它收入包括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小卖部等按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计算收入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菅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租房屋按租房协议核算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接受遗产、赠与收入等。

     4.低保户必须提供低保证明。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以及有宅基地的。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5.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的。

6.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

7.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9.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六)租住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的人员,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必须将其所租住的公房退回原单位若未退回公房,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将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或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选择一方申请。

(七)直管公房危房户,须提供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书、直管公房危房通知书、直管公房安置协议书、户口簿复印件、夫妻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夫妻的一寸彩照等资料;直管公房安置协议或安置协议中必须注明院落的街牌号码、房屋的类型及各自面积等。

(八)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收入、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居住证、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等材料。

五、加强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市房管局和县政府安排部署,我县将统一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与县建设银行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做好系统管理人员及操作使用人员培训工作,加紧录入存量数据,完善系统参数配置。进一步推进公租房信息系统各项功能使用,我县要在2021年底前实现准入退出、线上租赁补贴代发、租金代扣、实物配租等系统功能运用,为公租房保障家庭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阶段8191日)

    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到乡镇直管部门、社区领取《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表》,由户主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收入、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到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或乡镇直管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盖有单位公章,资料齐全后上报乡(镇、街道

(二)初审阶段92930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作人员填写《清徐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镇、街道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复审阶段1081028日)

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税务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及审核。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户籍信息;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婚姻状况、家庭收入、住房门牌信息;公安局负责配合房管局进行户籍信息的核查;国土局负责核查宅基地信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民政局进行营业执照核查;税务局负责配合民政局进行纳税状况核查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工作经费;县纪委监委负责核查过程的全程监督和举报调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清徐报、县政府公示栏、清徐房产微信平台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实物配租及发放货币补贴阶段

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和对符合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照批准补助金额,县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财政局拨付,县建设银行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线上直接代发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登记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工作,把和政府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把工作环节,落实公示制度,履行规定程序。强化信息比对,企事业单位配租自建自管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到本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审备案制度,配租前应将保障对象的信息报民政等部门比对,核实确认保障条件。

(三)严禁违规申报。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工作经费。要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制做到县社区建设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立联网的申请受理平台和住房、收入状况信息比对平台,财政给予资金保障逐步实现集中受理。

七)注重疫情防控。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均应采取积极防疫措施,可根据情况采取预约登记或人员分流措施,确保申请审核登记安全。如有涉及申请家庭或申请家庭成员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受理期限,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应采取无接触方式,可采取视频调查等手段调查。

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

   (一)本文件中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文中的“城镇居民”指具有县城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居民户口。县城建成区范围为:东湖街道21个社区。建制镇范围为:清源镇的城东社区和陈庄、西木庄、孔村、罗家庄、六合村、平泉村、北营村、贾兆村、油房堡村、柴家寨村、牛家寨;马峪乡的东马峪村、仁义村徐沟镇的东南坊村、东北坊村、西南坊村、西北坊村、北关村、南关村、新庄村;东于镇的东于村;孟封镇的孟封村。

(三)由于2021年度我县无新增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因此在202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报时,初次申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020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申报租赁补贴2020年度享受实物配租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申报实物配租,又能申报租赁补贴2020年度享受实物配租的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申报实物配租(注:若要申报租赁补贴,必须退回其实物配租)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原件后,在所有复印的材料上签注“经审核,与原件”,并签字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如实填写《清徐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表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太原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留联系电话;承诺书、授权书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手印);复审前,若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不完善,一律视为不具备申请条件。

     (五)各乡(镇、街道)报回申请材料(包括公示名单、 公示照片)的同时,须报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及联系电话电子版材料。

    (六)家庭住址和住房情况没有变动的2020年度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的申报家庭,在2021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时除提供各乡(镇、街道)受理调查单位出具的在同一住址证明外,可不提供住房材料。

     (七)本文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徐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81

 

 

 

 

附件一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含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结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低保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产权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产权单位证明),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提供无宅基证明

7.租赁合同

8.家庭成员出具学生证明

9.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具居住证明,从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单位是否提供住房的证明

 

 

 

附件二

 

 

申请人所提供的表格

 

 

1.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

3.太原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表(成员四)

5.清徐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